原告: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合伙人:上海承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娴,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男,系上海承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中,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渊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村乡耀洲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卢艮华。
原告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渊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瞿思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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