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承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恒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联东金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立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正,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承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联东金旭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反诉原告上海联东金旭投资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上海承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月11日,本诉原告上海承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正积极友好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上海承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反诉原告上海联东金旭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反诉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承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请求;
二、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本诉受理费8456元,减半收取4228元,由本诉原告上海承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建颖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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