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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宇科技有限公司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技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彭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荣,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技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技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  鑫

书记员:金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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