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抉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燕青,总经理。
被告:上海新通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谭卫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抉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通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抉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抉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超亮
书记员:张敏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