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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抒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双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抒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惠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双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金国,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抒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双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抒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上海双翼电子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6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之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抒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双翼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820元,由上海双翼电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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