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抱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钰清,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祺均。
被告:上海厚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孙甲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第三人:北京阅视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上海抱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厚彦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阅视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上海抱星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抱星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上海抱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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