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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抱星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厚彦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抱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钰清,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祺均。
  被告:上海厚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孙甲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第三人:北京阅视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上海抱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厚彦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阅视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上海抱星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抱星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上海抱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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