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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狂飙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英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狂飙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昌彪。
  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狂飙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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