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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起诉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语,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1月1日,本院收到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礼记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记餐饮公司)支付起诉人人民币878,669.94元;判令礼记餐饮公司支付起诉人因提起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1日,起诉人与礼记餐饮公司签订《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礼记餐饮公司负责为起诉人提供即时配送服务。协议第十一条第1项还约定了:“甲乙双方合作,甲方与乙方员工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甲方、第三人或乙方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2016年8月24日,礼记餐饮公司的骑手与董希花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正伟(董希花之子)死亡,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起诉人和礼记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经二审终审后生效,最终法院扣划了起诉人公司的款项共计人民币878,669.94元。起诉人认为,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礼记餐饮公司员工侵权所致的损失应当由礼记餐饮公司自行承担,礼记餐饮公司未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给起诉人造成了损失,为此,起诉人诉至法院,望准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是起诉人(甲方)与礼记餐饮公司(乙方)签订的《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八条第1项第(2)点约定:“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双方已约定了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戴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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