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拓以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胥广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仿,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CHOJUNGYONG。
原告上海拓以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豪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58,732元并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55,873.2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蔬菜等餐饮食材,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合同还约定了每月对账,当月结算款在第二个月5号前全部结清,逾期付款按欠款的10%支付违约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拖欠部分货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负责人谢勇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截止2019年1月4日被告欠原告货款558,732元,上述欠款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各1组,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经核对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蔬菜等餐饮食材,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合同还约定了每月对账,当月结算款在第二个月5号前全部结清,逾期付款按欠款的10%支付违约金等。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拖欠部分货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负责人暨合同经办人谢勇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截止2019年1月4日被告欠原告货款558,732元。上述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被告购货后未能及时付款,显已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豪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拓以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货款558,732元;
二、被告豪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拓以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5,87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6元,由被告豪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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