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拓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康水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彭保贵,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拓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拓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拓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拓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骏
书记员: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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