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招赢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裘荣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孝红,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彬,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旻,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招赢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招赢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招赢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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