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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拜越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倍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拜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CHAUJASONHANKE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征,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倍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邹怡,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拜越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倍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拜越广告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就意尔康“一步一年新”项目事宜经协商,由原告协助被告完成意尔康品牌的公关营销,原告提供全方位的媒体营销服务,包括微博传播活动、朋友圈广告投放、EPR活动三个部分,原、被告同意就相对应的部分签订单项合同,其中朋友圈广告投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不存在纠纷。2018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意尔康微博大号投放服务代理协议》,约定合作期限是2018年1月24日至3月9日,总金额是451,000元,尾款是90,200元,被告支付尾款时间为收到原告等额发票后。合同签署生效后,原告按约开具了首款金额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送给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支付了首款。2018年2月13日,原告完成了意尔康项目的全部服务内容,向被告方发送结案报告并通过验收。此后,原告开具并寄送了尾款金额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确认发票已收到,并再次确认原告方已完成意尔康项目及项目服务费的总金额,但被告在收到尾款发票后未按约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8年8月告知原告“因被告的组织架构变动导致对外付款迟延,被告将于9月尾旬将款项付清”,但直至10月底,被告方仍未支付尾款。故诉请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意尔康项目微博大号投放服务尾款90,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意尔康项目微博大号投放服务尾款延期支付违约金,以90,200元为基数,按日0.05%比例,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被告签订的《意尔康微博大号投放服务代理协议》载明,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纠纷、违约等,双方应以善意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未明确约定管辖。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位于本市嘉定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叶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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