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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拿森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拿森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海路XXX号XXX幢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映,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拿森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拿森公司)与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拿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拿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旗下网站“天涯社区”(http://www.tianya.cn/)首页显著位置,并同时选择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交通费及律师费等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暂计51,050元,其中公证费1,050元,律师费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6日凌晨1点59分42秒,被告旗下网站“天涯社区”(http://www.tianya.cn/)之“经济论坛”发布了标题为《“拿森”莫拯救你,中国自主汽车零部件之殇》的帖子并@博世中国、北汽新能源和启明创投。经查询,该侵权文章系由社区ID为XXXXXXXXX的天涯社区会员发表。该侵权文章充斥着对于原告的虚假性、误导性、贬损性和侮辱性的描述,例如该文章中写到“这家让人乍一看以为是NASA山寨版的公司,其创始人原来只是上汽乘用车出来的几个工程师。拿着博世的技术资料大摇大摆的开始山寨起了博世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ibooster还美其名曰Nbooster”;“这样一家明显侵权的公司……”;“骗子很专业,……”;“这种全局性的对知识产权的公然藐视和小偷加强盗的逻辑……”;“这家叫拿森的初创公司竟然公然欺骗投资人和国内主机厂,……,在国内招摇撞骗”;“拿森创始人在行业内的口碑就是没口碑”;“拿森的名字起的确实恰如其分,拿来主义,关你森么知识产权”;“创始人是本土二流汽车公司叫不上名的小混混,没技术,没资本,全靠包装山寨”;“拿森这种大忽悠”等不当措辞。全文通篇肆意指摘原告侵权,并称原告为“骗子”、“小偷”、“强盗”,这显然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损害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并足以对原告的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原告的名誉权因此遭到了严重侵害。鉴于该侵权文章中的侮辱性、贬损性表示和侵权内容极其明显,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其网站上的信息负有监控责任的被告显然知晓该侵权文章会导致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知晓该侵权文章的发布、传输会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但其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原告发现上述侵权文章后立即于2019年4月8日向被告邮寄《天涯社区删帖申请表》,要求被告立即全社区删除该侵权文章,并要求被告提供侵权网络用户的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话、身份信息等),以及ID的所属地域等一切信息。被告于2019年4月11日签收上述申请表,但被告并未配合提供侵权网络用户的注册信息以及ID的所属地域等信息。2019年4月1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配合原告确定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身份,但截至目前,被告并未向原告披露上述侵权网络用户的全部注册信息以及ID的所属地域等信息。
  被告天涯公司书面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首先,被告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天涯社区上的内容均是用户自行发布,并且被告也在网上公示了便捷的联系方式,原告可以及时联系到被告。根据《天涯社区用户注册协议》,由发帖用户对其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被告不对论坛的帖子进行事先审查,法律也无此规定,且被告在网上也提示用户遵纪守法,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运营商对手机用户均有真实身份信息的登记。被告已经提供发帖人的手机号XXXXXXXXXXXXX,原告可以根据该号码查询发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其次,被告收到原告的通知后及时删除帖子,并主动封杀了发帖账号,禁止其再次发言,已积极履行网站的监管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被告已及时采取了删除措施,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涉案帖子的点击量和回复量很低,而天涯社区上的热帖,点击量通常在10多万以上,回复量也是成千上万。而原告也不是知名人士,在网络上不存在影响力,不可能会引起管理员的注意。涉案帖子也没有被被告编辑、推荐、排名或通过其他方式作出处理,因此,被告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帖子存在而故意不处理的情况。第四,被告经营的天涯社区网站是开放性的互联网论坛平台,板块有405个,日发帖量约3万个新帖,150万跟帖,每日博客发表量2万篇,要求网站阅读每个帖子不现实。被告作为管理者,已根据政府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网站管理制度,设置了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根据目前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中国任一家网站均不可能对所有网站上的信息进行逐一审查,因此被告的监管义务限于在发现违法信息后作出及时处理。第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201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发生在天涯社区的“天涯论坛”下属“经济论坛”板块,即使构成侵权,也仅限于在“经济论坛”板块道歉,原告主张在网站首页和报纸上道歉没有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第18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可见,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才可获得支持,原告在本案中本来只需要支出快递费即可以让被告删除帖子,因此,即使侵权,其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不是为了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天涯社区系被告经营的网站,提供互联网论坛平台。2019年2月6日1时59分,在天涯社区论坛的经济论坛栏目内,名为“就想说啥”的用户发布主帖,题为《“拿森”莫拯救你,中国自主汽车零部件之殇》(以下称涉案文章)。在该文章中,有下列关于原告的陈述和评价:“这家让人乍一看以为是NASA山寨版的公司,其创始人原来只是上汽乘用车出来的几个工程师。拿着博世的技术资料大摇大摆的开始山寨起了博世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ibooster还美其名曰Nbooster”;“可笑的是这样一家明显侵权的公司……”;“骗子很专业”;“这种全局性的对知识产权的公然藐视和小偷加强盗的逻辑……”;“这家叫拿森的初创公司竟然公然欺骗投资人和国内主机厂,……,在国内招摇撞骗”;“圈内人都知道,拿森创始人在行业内的口碑就是没口碑”;“拿森的名字起的确实恰如其分,拿来主义,关你森么知识产权”;“而反观拿森,创始人是本土二流汽车公司叫不上名的小混混,没技术,没资本,全靠包装山寨”;“拿森这种大忽悠”;“拿森事件就是创骗和无良资本上演的一出闹剧,剧名就叫<山寨发家史>。就连创始人的名字都是山寨台湾某著名歌手的,更增加了本剧几分喜剧色彩”;“如果拿森这样的公司可以如此肆无忌惮的抄袭外国公司的技术信息”;“如果国家一味纵容类似拿森这种公司的盗窃行为”,等。2019年4月8日,原告填写了《天涯社区删帖申请表一》并邮寄给被告,要求被告“立即全社区删帖(全文删除)”、“提供文章作者的注册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电话,身份信息等),以及ID的所属地域等一切相关信息”。被告于2019年4月11日9时05分签收了该申请表,并于当日10时36分删除了涉案文章。
  另查明,名为“就想说啥”的用户在天涯社区注册于2019年2月6日0时30分,注册IP地址在美国,注册手机号码为“XXXXXXXXXXXXX”,最后登录时间为2019年3月8日4时08分,最后登录IP地址亦在美国,认证类型为手机认证。在被告提供的《天涯社区用户注册信息调取表》中“手机号码匹配”一栏,注册手机号码后有“手机匹配”的字样,而“邮箱地址匹配”一栏后为空白,无邮箱信息。被告在删除涉案文章的同时,对用户“就想说啥”进行了全面封杀。
  2019年4月11日13时许,原告在上海市张江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保全了天涯社区论坛的经济论坛中的涉案文章。原告保全的涉案文章,当时的阅读量为1923,评论数为10。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1,050元。2019年4月1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寄送了律师函,认为被告未配合原告提供侵权网络用户的注册信息以及ID的所属地域等信息。被告于2019年4月22日签收该律师函。原告另提供商标注册证一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若干、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若干,证明原告享有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50,000元。
  《天涯社区用户注册协议》系用户在天涯社区注册之前必须阅读和接受之协议,该协议4.2条约定,用户对其自行发表、上传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所有用户不得在天涯社区任何页面发布、转载、传送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否则天涯社区有权自行处理并不通知用户。《天涯社区ID管理制度》第十条规定,使用用户ID在博客、部落、随记等场合进行攻击、侮辱、挑衅、猥亵、诽谤等行为的,社区有权全面封杀该用户ID。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ICP备案信息》、《天涯社区用户注册协议》、《天涯社区公约》、《天涯社区ID管理制度》、《“拿森”莫拯救你,中国自主汽车零部件之殇》及公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天涯社区删帖申请表一》及邮寄签收凭证、《律师函》及邮寄签收凭证、公证受理通知单及公证费发票、《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及律师费发票,被告提供的天涯社区后台数据截屏图、天涯社区涉案内容调查表、《天涯社区用户注册信息调取表》、天涯社区企业(个人)投诉须知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其相应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法人享有名誉权。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文章是否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对此,本院认为,涉案文章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涉案文章对原告的评价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两方面,在事实陈述方面,涉案文章主张原告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原告针对这一点已经举证予以了驳斥;在意见表达方面,涉案文章使用了较多贬损性的措辞对原告及其公司人员进行评价,已经超出了对公共利益事项进行善意的适当评论的范畴,客观上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在于被告是否应对涉案文章侵犯原告名誉权承担责任。在原告向被告寄送《天涯社区删帖申请表一》后,被告在收到申请的第一时间就将涉案文章从网站删除并主动封杀了发帖用户,因此其履行通知后的删除义务合法合规,已尽相应义务。原、被告之争议点在于,被告在涉案文章发布后有无尽到监管职责,是否应在采取关键词搜索等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及时发现涉案文章侵权并主动采取删帖行为,而非待原告申请后才删帖。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涉案文章的标题本身来看,其不存在明显可识别的侵权倾向;其次,涉案文章中虽然使用了“小偷”、“强盗”、“山寨”、“骗子”等贬损性的词语,但考虑到上述词语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互联网上的使用频率较高,再结合被告所运营的天涯社区论坛的规模、自由度,以及涉案文章的发表时长、在原告进行证据保全时显示的阅读量和评论数,要求被告通过关键词搜索等技术手段主动识别出涉案文章侵权,对被告这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未免苛刻。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未能主动识别涉案文章侵权,不属于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可归责事由,被告不应对涉案文章侵犯原告名誉权承担责任。至于被告所应尽的向原告披露发帖人信息的义务,被告已经将其掌握的发帖人的信息进行披露,该义务也已履行完毕。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拿森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6元(已由原告上海拿森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预缴),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原告上海拿森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永妍

书记员:王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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