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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挚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姓喜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挚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百姓喜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上海挚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姓喜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挚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  娟

书记员: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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