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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丰长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蘑菇宝贝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振丰长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伊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玫辛,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蘑菇宝贝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晓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振丰长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蘑菇宝贝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9488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告上海蘑菇宝贝百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523.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姚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钱仓路XXX号27A室的房产。现原告上海振丰长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蘑菇宝贝百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523.58元的冻结或者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姚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钱仓路XXX号27A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尹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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