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振丰长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伊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玫辛,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蘑菇宝某百货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妈咪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振丰长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蘑菇宝某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蘑菇宝某百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523.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姚珩以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钱仓路XXX号27A室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蘑菇宝某百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523.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姚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钱仓路XXX号27A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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