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伟,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