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伟,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绿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唐亚莉,负责人。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绿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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