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振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温兴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振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伯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格,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温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勇,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秋平,男。
  申请人上海振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温兴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8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并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由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情形,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振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杨亦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