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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群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浩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振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平,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浩瑞,男,199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振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浩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27日,原告上海振群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振群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  华

书记员:杨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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