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振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平,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生,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振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27日,原告上海振群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振群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 华
书记员:杨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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