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振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建刚。
原告上海振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振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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