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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鹰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诚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振鹰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青赵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颜正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诚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号XXX区。
  原告上海振鹰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诚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振鹰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振鹰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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