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捷儿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5885号1幢。
法定代表人:顾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全,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秀娟,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捷儿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奚秀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捷儿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捷儿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原告上海捷儿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宣志鸿
书记员:王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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