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捷凯鸿远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颜鸿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涛,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后芳,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玥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鑫鑫,执行董事。
被告:李海周,男,1966年11月2日,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上海捷凯鸿远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玥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海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捷凯鸿远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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