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捷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康文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众汇(苏州)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周红兵。
申请人上海捷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众汇(苏州)模塑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众汇(苏州)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23,751.68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汇(苏州)模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23,751.68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1,638元,由申请人上海捷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