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捷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晶辉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
申请人上海捷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晶辉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9,335.79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晶辉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335.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16元,由申请人上海捷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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