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捷景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利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上海捷景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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