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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捷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捷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代光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建荣,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传龙,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炳谣,男。
  原告上海捷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快捷快递有限公司(简称快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后,被告未提起上诉。同年7月31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快捷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年8月30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捷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快捷公司支付原告尚欠的临时工和人力装卸外包费人民币814,131.04元;2、判令上海快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和快捷公司签订有《装卸外包服务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和《货物装卸车合同》三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排临时工和人力装卸工。截止2018年4月19日,经结算,快捷公司确认尚欠原告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临时工和人力装卸外包费814,131.04元未付。上海快捷公司自愿承担该债务。
  被告快捷公司、上海快捷公司未到庭应诉,但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欠款金额。
  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和快捷公司签订的《装卸外包服务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和《货物装卸车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快捷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后,快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海快捷公司自愿承担快捷公司的债务,系债的自愿加入,应与快捷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当庭抗辩的权利,法律后果自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捷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服务费814,131.04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1.30元,减半收取计5,970.6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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