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捷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小林隆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毅,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纪永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捷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孙某某、纪永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孙某某、纪永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捷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捷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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