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峰,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
原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7元,减半收取4,698.50元,财产保全费3,318元,合计诉讼费8,016.50元,由原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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