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曹祥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龙科,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海卡飞宏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海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佳琪,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网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海卡飞宏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卡飞宏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捷网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海卡飞宏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捷网公司提供了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捷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上述情形,且其已向本院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海卡飞宏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静深
书记员:孙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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