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捷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高思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一苇,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相宜,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婧,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捷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婧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2018年10月24日,上海捷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捷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捷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史 清
书记员:盛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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