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捷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XXX号XXX区。
法定代表人:茅贞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梧田高展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经营者:高友彩。
被申请人:洪庆旺,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人上海捷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梧田高展建筑设备租赁部、洪庆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捷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梧田高展建筑设备租赁部、洪庆旺的银行存款400,1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捷鹏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梧田高展建筑设备租赁部、洪庆旺的银行存款400,1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83元,由申请人上海捷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韩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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