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乙成,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丹婷,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天宇,男,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德徽,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天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9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掌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其无需向徐天宇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实和理由:徐天宇入职掌将公司工作,徐天宇是掌将公司的核心部门员工,然徐天宇于2018年3月2日以掌将公司关闭营业场所,停止经营为由,要求掌将公司支付2018年2月份工资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掌将公司从无与徐天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徐天宇提供的所谓与掌将公司方法定代表人的录音,首先,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默示不能视为意思表示;其次,录音中谈话对象不是本案中的劳动者,即使视为意思表示,接收意思表示一方亦非本案劳动者;徐天宇系私自离职,不存在掌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掌将公司关闭营业场所停止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徐天宇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掌将公司未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故其上诉请求无依据。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掌将公司的上诉。
掌将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掌将公司不予支付徐天宇2018年2月12日至同年2月24日间工资3,799.76元;2、掌将公司不予支付徐天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572.62元。
掌将公司为支持其请求,向一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徐天宇发表了相应质证意见。
1、裁决书、送达回证,旨在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徐天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2、考勤表,旨在证明徐天宇在掌将公司上班至2018年2月12日,同年2月13日至24日徐天宇没有提供劳动,同意支付徐天宇工资至2月12日。徐天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3、代理协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龙游天下游戏V1.0的批复、邮件聊天记录,旨在证明掌将公司龙游天下游戏项目尚在运营,公司并未停止经营。徐天宇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龙游天下游戏V1.0的批复、邮件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代理协议的真实性未予认可,并表示该资料均是2017年度的,掌将公司于2018年2月解除劳动合同。掌将公司表示徐天宇等人从事美术工作,2018年2月徐天宇等人擅自离职,导致公司美术工作外包。
4、QQ聊天记录,旨在证明徐天宇所在美术团队擅自离职,掌将公司被迫将美术项目外包,因此,掌将公司不存在解除与徐天宇的劳动合同。徐天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予认可,并表示业务外包与解除徐天宇劳动合同无关。
5、徐天宇等六人的简历,旨在证明2017年12月徐天宇等六人至上海梦哈网络有限公司(赵庆飞妻子丁杨梅担任法定代表人)任职,徐天宇认为掌将公司没有前景就自动离职了,该组证据由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巨人公司)提供。徐天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予认可,并表示掌将公司确认徐天宇于2018年2月还在为掌将公司提供劳动。
徐天宇辩称,同意仲裁机关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裁决,要求驳回掌将公司的诉讼请求。
徐天宇为支持其辩称意见,提供如下证据,掌将公司发表了相应质证意见。
1、劳动合同,旨在证明掌将公司与徐天宇间存在劳动关系。掌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徐天宇应举证证明掌将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2、银行对账单,旨在证明掌将公司支付徐天宇工资的情况,徐天宇实际领取的工资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掌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掌将公司于2018年2月正常发放徐天宇1月份工资,没有停止经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3、录音、邮件截屏,旨在证明掌将公司因经营不善,解除与徐天宇的劳动合同,其中2月12日掌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托说不要上班了,公司资金链断裂。2月22日陈托说公司只能解散,2月26日公司将经营场所锁住了。截屏显示陈托于2月11日发给在职员工的邮件,要求员工好聚好散。掌将公司对2月12日的录音真实性未表示异议,对2月22日、26日的录音、邮件截屏的真实性未予认可。
4、现场照片(2018年2月26日下午1点32至39分间),旨在证明掌将公司将经营场所关闭,实际解除与徐天宇间的劳动合同。掌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徐天宇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14年11月17日,徐天宇进掌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徐天宇月工资3,000元,担任美术部门动作设计师。2017年11月,双方续签期限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16日的劳动合同。徐天宇在掌将公司实际工作至2018年2月份。徐天宇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0,449.32元。2018年3月2日,徐天宇等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掌将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月26日间工资11,276.5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551.39元。2018年4月23日,该会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425号裁决书作出裁决,掌将公司应支付徐天宇等7人2018年2月1日至同年2月24日间工资共计50,127.18元(其中徐天宇7,599.5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01,817.6元(其中徐天宇36,572.62元),对徐天宇等人其他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掌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徐天宇提供的录音光盘显示,2018年2月12日,李莉:那个具体说我们今天和明天是不用上班了还是什么?陈托:就是不用上班了,都要破产了(声音听不清楚)!程冠仪:开除了和自己走是不一样的老板。陈托:就是公司资金链断了,如果大家还在这里,这个我也没办法。梁悦:你就算把我们解散了,你也出一下公告啊或者什么的,你通知下大家,不要这么模棱两可的。陈托:我已将告诉你们了,昨天就和你们说过了呀!徐天宇提供的邮件截屏显示,2018年2月11日,陈托向公司员工发送邮件,称“很抱歉通知大家,掌将在2017年12月的时候资金已经断链(裂),……现在通知大家,希望大家能够找到更好的工作,我们会配合大家后续工作,同时也找了些关系,如果有需要可以介绍到朋友公司上班。”
一审法院又查明,掌将公司在仲裁时陈述,原办公场所嘉定区南翔镇515号510室并未锁闭,因考虑到租金成本,掌将公司搬至楼上面积稍小的办公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掌将公司主张不予支付徐天宇2018年2月12-24日工资一节,首先,掌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托于2018年2月11日向徐天宇在内的公司员工发送邮件,明确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希望员工另找工作。徐天宇在2月12日的录音中亦确认掌将公司告知员工不用上班了,表明掌将公司于2018年2月11、12日通知徐天宇等员工,因公司经营困难,徐天宇不用上班了,以此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其次,徐天宇虽于2018年2月下旬仍至掌将公司,但仅是要求掌将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并不表明徐天宇根据掌将公司要求上班提供劳动,由此表明,2月12日至同月24日间,原、徐天宇已无劳动关系,徐天宇也未再为掌将公司提供劳动,因此,掌将公司应支付徐天宇2018年2月1-12日间工资(掌将公司同意工资统一核算至2月12日),故掌将公司要求判决不予支付徐天宇2018年2月13-24日间工资的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再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掌将公司主张不予支付徐天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掌将公司认为其未对徐天宇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系徐天宇自行离职,因而无需支付徐天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首先,根据上述证据显示,掌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徐天宇在内的员工发送邮件,告知因公司经营困难,员工不用上班,另找工作。2月12日的录音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徐天宇在内的员工不要上班了,由此表明,掌将公司因经营困难,于上述时间通知徐天宇等员工另找工作,解除与徐天宇的劳动合同;其次,掌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徐天宇系自行离职。相关证据显示徐天宇等员工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要求掌将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掌将公司也同意支付徐天宇工资至2月12日,表明掌将公司认可徐天宇工作至2018年2月份,尚无证据证明徐天宇于2月12日辞职离开掌将公司,表明掌将公司关于徐天宇系自行离职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再次,掌将公司在仲裁时确认公司原经营场所关闭,也未举证证明已通知徐天宇等员工至新的经营场所上班工作,进一步表明掌将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掌将公司应支付徐天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掌将公司要求判决不予支付徐天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尚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天宇2018年2月1日至同年2月12日间工资人民币4,179.73元;二、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天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6,572.62元;三、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支付徐天宇2018年2月13日至同年2月24日间工资3,799.7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期间,上诉人就录音光盘、邮件截屏均不认可,声称被上诉人未提供原始载体来源,无法排除剪接拼凑及篡改的可能。就邮件截屏,被上诉人在一审调查笔录中称,另案当事人梁悦用自己的手机在公司的电脑内网上拍摄的。反映的是当时的公司法人说资金困难,公司解散。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就录音光盘,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笔录中称,2.12第二句话不要上班都要破产了,我在录音中没有听见。这个录音是公司的行政提供给被上诉人的,但是行政现在还在上班。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因经营不善,单方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为此提供了录音光盘、邮件截屏、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虽认可2018年2月12日录音中有其法定代表人陈托的声音,但又以被上诉人未提供录音资料的原始载体为由,声称难以排除该录音有无剪接拼凑的情形,故而否认录音资料的真实性。然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自述系争录音资料系公司行政提供给被上诉人的,且公司行政在一审庭审阶段仍在上诉人处上班。可见,如果上诉人质疑本案系争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其应当依职权向公司行政进行核实。鉴于上诉人对2018年2月12日录音资料至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据此对该录音资料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另,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邮件截屏,显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托于2018年2月11日向公司员工发送邮件,明确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希望员工另找工作。上诉人虽以被上诉人未能提供邮件截屏原始来源的理由否认该邮件的真实性,但该份邮件内容与形成于2018年2月12日的录音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能够证明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作出了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员工不用上班的意思表示。现上诉人坚称被上诉人系自动离职,然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目前在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纳被上诉人的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系因上诉人不能正常经营、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导致的,并无不妥,并据此判令上诉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充分。综上,因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黄 达
法官助理 水 波
审判员:谢亚琳
书记员:郭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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