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波,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庆飞,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德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将网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庆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6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掌将网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掌将网络公司未能提供必要的交接条件是错误的。赵庆飞离职时,公司运营正常,原审中提供经公证的聊天记录证据显示,公司告知了赵庆飞交接内容和交接程序。(二)原审法院认定掌将网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赵庆飞为美术源文件的管理者,系认定事实错误。原审中提供的公证书证据显示,赵庆飞为主美,负责源文件。(三)涉案承诺书第二条约定的相对人是掌将网络公司,原审法院认定是赵庆飞履职的上家公司是错误的。承诺书载明是对本公司的,不可能不符合常理的约定与他人有关的内容。从其他条款约定内容分析,也应当认定是对本公司的承诺。(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承诺书第五条约定在赵庆飞离职时,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双方是公平的。原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相关规定认定承诺书第五条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五)赵庆飞未交接的《武神战纪》等五份源文件,均对外授权第三方使用,没有源文件掌将网络公司将无法对外继续授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掌将网络公司依据赵庆飞签署的承诺书,主张赵庆飞承担因没有履行约定的交接义务,而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涉案承诺书第五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与法相悖,系无效条款,适用法律正确。掌将网络公司现申诉主张该约定系其与赵庆飞不存在劳动关系即赵庆飞离职时的约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显然与承诺书内容不符,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提起再审。同时原审法院鉴于掌将网络公司未提供赵庆飞作为“主美”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赵庆飞系相应源文件管理者,故对其认为赵庆飞未进行移交造成经济损失而主张赔偿的意见,未予采纳,并无不当。掌将网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竺 琴
书记员: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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