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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佳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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