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跃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超,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桂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徐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桂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冬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工作原因,本案变更由审判员张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分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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