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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州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陆才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震华,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翔,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州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被告:陆某某,男,1970年8月26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上海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州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陆某某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两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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