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探路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昊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为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探路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为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8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本案中,即使按此规定,但案件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实际超过六个月,系违反法定程序,且该法定程序内容属于案件当事人的重大程序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83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探路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027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郭 强
审判员:张明良
书记员:李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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