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方继勤,总经理。
原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蓓芳,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索为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义章,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索为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6.20元,减半收取计3,188.10元,保全费2,212元,由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小璇
书记员:孙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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