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方继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蓓芳,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蓓芳,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寒舍(北京)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东权,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寒舍(北京)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40元,撤诉减半收取268.20元,由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寅星
书记员: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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