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继勤,总经理。
原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蓓芳,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艳敏,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64.20元,减半收取计7,182.10元,由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琛琛
书记员:张妍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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