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继勤,总经理。
原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蓓芳,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延武,职务不详。
被告:汉富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学渊,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汉富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8.20元,减半收取计2,764.10元,由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琛琛
书记员:张妍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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