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摩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欢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艾某某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摩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姜永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欢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曾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频,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频,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摩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欢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公司)、艾某某间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云、被告欢乐公司、艾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3,710,453.30元;2、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8日,原告的关联公司麦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MEXINFOCO.LIMITED,以下简称麦克斯公司)与被告欢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及其关联公司麦克斯公司为被告欢乐公司提供FACEBOOK平台账户开户、代充值、广告优化及投放服务,由被告欢乐公司支付广告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相关服务,但被告欢乐公司未能按约付款。2018年6月4日,被告欢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明确经结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共计逾期未付款2,177,140.97美元(2018年6月4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41045,折合人民币13,956,453.30元),并承诺尽快付款,同时被告艾某某作为保证人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被告欢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支付了20万元、于2018年6月21日支付了46,000元,余款13,710,453.3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涉讼。
  审理中,原告表示因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被告艾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故变更诉请如下:1、被告欢乐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3,710,453.30元;2、被告欢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广告费13,710,453.3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3、被告欢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4、被告艾某某对被告欢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欢乐公司辩称,1、被告欢乐公司确与麦克斯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但是麦克斯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并没有通知被告欢乐公司。对于原告主张的就广告发布合同项下的广告费13,710,453.30元无异议,但是不同意原告主张的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属于行政收费的范围,且原告起诉时也仅主张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以原告起诉时的诉请为准;2、律师代理费并没有合同约定,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该笔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被告艾某某辩称,被告艾某某并非涉案广告发布合同的主体,不应当对被告欢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艾某某是被告欢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艾某某提供了情况说明的模板,要求对广告发布合同项下的债务进行对账确认。因被告欢乐公司的公章由被告艾某某保管,故其在情况说明上加盖了被告欢乐公司的公章,同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上面签字,并非是对被告欢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即便认定被告艾某某应对被告欢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该份情况说明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故按照法律规定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为本案被告艾某某的保证期间。现原告于2019年1月才通过诉讼的方式向被告艾某某主张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保证期间,被告艾某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针对被告艾某某的答辩意见,原告补充说明如下:原告向被告艾某某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过保证期间。被告艾某某出具情况说明后,原告多次电话要求被告欢乐公司支付款项,并要求被告艾某某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6月21日被告艾某某向原告支付了广告款4.6万元,正是被告艾某某履行保证责任的体现,而非其代被告欢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广告发布合同一份,证明2016年12月,麦克斯公司与被告欢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麦克斯公司为被告欢乐公司提供FACEBOOK平台的账号开户、代充值、广告优化及投放服务,并由被告欢乐公司支付广告费;
  2、广告投放项目结算单十二份及电子邮件截屏一页,证明经被告欢乐公司确认,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被告欢乐公司应付原告广告费2,199,923.99美元;
  3、广告费发票十三份,证明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欢乐公司开具了13个月的发票;
  4、汇款通知书一份,证明2017年6月2日,被告欢乐公司支付广告费22,783.02美元;
  5、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一份,证明2018年6月1日,麦克斯公司将在广告发布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
  6、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8年6月4日,被告欢乐公司、艾某某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对被告欢乐公司拖欠的广告费金额予以确认,同时被告艾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该份情况说明上签字;
  7、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二份,证明2018年6月19日,被告欢乐公司的股东艾金梅向原告付款20万元。2018年6月21日,被告艾某某向原告付款46,000元;
  8、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代理费发票及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各二份,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广告投放项目结算单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电子邮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3真实性不予确认,原告未提供原件;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麦克斯公司将广告发布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并未通知被告欢乐公司;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情况说明是原告起草后交给被告欢乐公司进行确认的,由被告欢乐公司盖章,并由被告欢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某签字。被告艾某某并没有要对被告欢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情况说明的主文部分均无担保的表述,如果被告艾某某确有担保意思表示的话,应该在该情况说明落款处另行签字,而不是像该份情况说明的落款一样被告欢乐公司的公章是加盖在法定代表人签名上面的。另外,即便保证担保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艾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也超过了保证期间;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艾金梅和被告艾某某均系代被告欢乐公司向原告付款;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提供的律师代理费发票不完整,另外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载明该回执不能作为付款、收据的依据,故无法达到原告已经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证明目的。
  两被告均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8日,麦克斯公司与被告欢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欢乐公司拟推广其或其代理客户的产品、服务、形象或品牌等,麦克斯公司拥有或代理各类广告投放的无线媒体资源,麦克斯公司同意为被告欢乐公司进行广告优化及广告投放,被告欢乐公司向麦克斯公司支付广告费用。广告发布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作期限为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广告形式为CPC/CPA/CP(以每次投放前确认的订单为准)。麦克斯公司向被告欢乐公司开具境外INVOICE(即发票),被告欢乐公司向麦克斯公司支付相应币种等值金额。每次投放前,被告欢乐公司应向麦克斯公司提供签字盖章的订单或书面邮件确认订单内容,该订单为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支付方式为:美金结算。麦克斯公司在每月结束后五天内将上一个月的平台数据,实际结算金额提供给被告欢乐公司,并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开具境外INVOICE(即发票)扫描或快递至被告欢乐公司,被告欢乐公司应于收到INVOICE后的五日内将该月费用汇入麦克斯公司指定账户。双方广告投放统计结算数据以麦克斯公司或麦克斯公司媒体后台统计数据为准,麦克斯公司负责向被告欢乐公司提供数据报告。广告发布条款另约定,被告欢乐公司应按时付款,无正当理由逾期则应按照当次订单金额千分之三/日的标准向麦克斯公司支付滞纳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由麦克斯有限公司为被告欢乐公司提供相关广告推广等服务,共计发生广告费2,199,923.99美元。2017年6月2日,被告欢乐公司支付广告费22,783.02美元。2017年2月21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麦克斯公司已向被告欢乐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
  2018年6月1日,麦克斯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鉴于2016年12月8日麦克斯公司与被告欢乐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由麦克斯公司提供FACEBOOK平台充值、广告投放服务,由被告欢乐公司支付广告费,现麦克斯公司拟将该广告发布合同的权利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作为广告发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018年6月4日,被告欢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抬头为麦克斯公司及原告,言明:“2016年12月8,我司与贵司签订《框架协议》、《补充协议》,贵司提供FACEBOOK平台账号开户、代充值、广告优化及投放服务,我司向贵司支付广告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经结算确认,我司广告投放消耗合计2,199,923.99美金,已付款22,783.02美金,逾期未付款2,177,140.97美金。现由于我司相关账户出现异常,被有关部门冻结,导致无法向贵司及时付款,待解封后我司将第一时间付款。对回款不及时我司深表歉意,承诺愿意承担贵司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及差旅费等)。”该情况说明落款处有被告欢乐公司加盖公章,另有被告艾某某在保证人处签名。
  2018年6月19日,被告欢乐公司的股东艾金梅向原告支付20万元。2018年6月21日,被告艾某某向原告支付46,000元。此后,被告欢乐公司未再支付任何款项。2018年12月12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欢乐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3,710,453.30元,并要求被告欢乐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该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月向静安法院重新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追加艾某某为被告,并将诉请变更为: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3,710,453.30元;2、两被告共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后,被告欢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3月22日,静安法院裁定:该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被告欢乐公司不服该民事裁定书,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嗣后,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本院认为,麦克斯公司与被告欢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广告发布条款、麦克斯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麦克斯公司及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欢乐公司提供了广告服务,被告欢乐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拖欠的广告费13,710,453.3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质上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亦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两被告辩称麦克斯公司将广告发布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未通知被告欢乐公司的意见,本院认为,两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抬头为麦克斯公司及原告,且嗣后被告欢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也均向原告付过款项,故可推定两被告已知晓上述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故对两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主张被告艾某某为被告欢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两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艾某某已在该情况说明落款处的保证人处签字,表明其以保证人的身份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未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被告欢乐公司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被告欢乐公司收到原告提供的发票后五日内付款,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欢乐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5日,而原告于2019年1月起诉时才要求被告艾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按此计算六个月,已明显超过保证期间。即便按照被告艾某某出具情况说明之日起算,亦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被告艾某某应免除相应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艾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市欢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摩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费13,710,453.30元;
  二、被告福州市欢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摩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价款13,710,453.3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
  三、被告福州市欢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摩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万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摩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062.70元,由被告福州市欢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张卫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