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擅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忠,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餐鼎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英。
原告上海擅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餐鼎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擅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擅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崔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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