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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佳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志,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时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荣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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