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擎标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子坚,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舟,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科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高雅婷。
原告上海擎标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科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擎标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宇
书记员:田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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