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擎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操良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龙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杰。
被申请人:吴杰,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6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龙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吴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3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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