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支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天银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舒烨,该合伙企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支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蔡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闻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小苹,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闻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梁海冰,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春,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浙江恒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建德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潘小苹。
  一审第三人:浙江七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肖滨。
  一审第三人:浙江普永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建德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支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蔡贞)。
  再审申请人西安天银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西安天银)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支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支点)、潘小苹、陕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兴业)及一审第三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瑞联)、浙江恒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七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普永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安天银申请再审称,(一)西安天银以三被申请人作为陕西支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陕西支点)的普通合伙人身份,合伙协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及陕西支点清算报告中明确约定对企业注销后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方面为依据,要求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并非依据单一请求权。(二)虽然陕西支点注销,但三基金持续投资西安瑞联并获得收益,注销后的管理费及投资收益与注销前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二审法院以企业注销为由割裂债务,认定事实错误。(三)陕西支点的合伙人在清算报告中作为保洁人承诺对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债务的担保,企业注销后的管理费及投资收益应由各合伙人承担。西安天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上海支点、潘小苹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西安天银提供的是居间服务,陕西支点注销后,双方之间的合同自然终止。西安天银没有服务对象,也没有后续的费用。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中,西安天银的诉请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请求判令上海支点、陕西兴业、潘小苹对案外人陕西支点应支付的管理费360万元向西安天银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一审法院认为上海支点与陕西兴业系陕西支点设立时的普通合伙人,潘小苹系陕西支点注销时的普通合伙人,并判令上海支点、陕西兴业、潘小苹对陕西支点注销前应支付的管理费202万元向西安天银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中,西安天银提交了陕西支点的清算报告,并主张陕西支点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陕西支点的保洁人应对陕西支点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陕西支点注销后,是否由他人承继了陕西支点在系争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陕西支点在注销过程中是否存在合伙人违法清算并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的问题,鉴于西安天银未以此为由在一审中主张,故二审法院在本案不作处理。对此,本院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西安天银的相关请求可另行主张。
  综上,西安天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天银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夏  青

书记员:徐  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