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敏旺模具制造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裴诚,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高瑞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华。
原告上海敏旺模具制造厂与被告上海华高瑞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敏旺模具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50元,均由原告上海敏旺模具制造厂负担。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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